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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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就诊流程:预诊分诊--门诊收费处挂号--选择相关科室就诊-- 检查化验单缴费--检查化验--住院或门诊治疗,医生开处方-- 收费窗口缴费--药房取药--治疗--离院

医保报销

哪些患者可申报特殊疾病长期门诊   一、城镇职工患有以下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以申请特殊疾病门诊: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4、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5、糖尿病伴并发症; 6、肺原性心脏病; 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8、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9、再生障碍性贫血; 10、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12、支气管哮喘;13、重症帕金森氏病;14、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16、癫痫;17、精神分裂症;18、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申报程序: 1、凡符合规定病种和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填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并附本人3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 2、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征标准审核,必要时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鉴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本人医疗保险证上注明所患疾病和执行时间,加盖印章。 城镇居民患有以下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以申请特殊疾病门诊: 1、肾衰竭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放、化疗;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4、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5、血友病 。

来院交通

市内乘坐106、144、33、56、 12、124、17、114(地质宾馆下车)

检查须知

做B超前您应该了解的事项 1、前一晚要进易消化食物,检查当日晨禁食禁水。 2、脾脏B超、肝脏和肾脏B超检查前:一般无须特别准备,但比较好是空腹进行。 3、病人如同时要作胃肠、胆道X线造影时,超声波检查应在X线造影前进行,或在上述造影3天后进行。 4、如需用区别病变是否在盆腔,检查前要保持膀胱充盈。 5、作腹腔器官检查时,遇腹腔气体过多或有便秘的患者,医生可能嘱检查前日晚服缓泻药,或在检查前灌肠,患者应当认真配合。 6、如检查盆腔的子宫及其附件、膀胱、前列腺等脏器时,检查前需保留膀胱尿液,可在检查前2小时饮开水1000毫升左右,检查前2-4小时不要小便。 7、前一天要少吃油腻食物,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应再进食,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500-800ML,务必使膀胱有发胀的感觉。如果是在怀孕初期,则不必饮水,以免膀胱过度充盈而压迫子宫。如经超声检查,则无需特别饮水。

出入院须知

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尊敬的医保患者:   非常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和选择来我院治疗,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对我院的医保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有不明之处我院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咨询电话:医保科 8622828。   一、 医保病人住院时凭住院通知单“医保证、 IC卡”、单位介绍信、住院确认单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到病房后请主动将医保证、介绍信交当班护士进行身份确认。一旦发现冒名顶替将不得享受医保待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自行负责。急诊入院者在 3天内补办。   二、入院时需根据病情预缴住院押金,用于支付自负费用。住院期间费用不够时,请及时补交,金额由科室护士长根据住院总费用而定,可分次缴纳,但不得欠缴。   三、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个人全部自费。并需由医师填写“医疗保险自费、自负项目协议书”,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参保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后,床位费只按12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患者住院期间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无故请假及回家。   六、按比例部分自负的项目:乙类药品、特检费:如: CT、核磁共振、彩色 B超检查、彩色多普勒、 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等、特治费:如: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等自付 10%,一次性医用材料 自负10%,特殊内置材料按医保政策相关规定的比例自负。   七、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超标准范围的费用:空调费、陪护费、超标准床位费以及一次性生活用品、其它特殊服务费用等由医保病人全额自负。 下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需全额交费:   (1)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2)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3)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八、按医保协议规定,出院带药不超过 3天量,请您及家人配合和理解。   九、我院为医保病人提供“一日一清单”(由病房护理部提供),费用如有疑问请及时找责任护士或护士长咨询。

其它事项

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患有以下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 脑中风偏瘫丧失行动能力;   ★ 需卧床休息和牵引固定治疗的骨折患者;   ★ 恶性肿瘤晚期;   ★ 其它适合设置家庭病床的疾病。   申报材料:   ★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家庭病床申请表:包括由主治医生、科主任、医保办主任、主管院长审核签字盖章的病历摘要;   ★ 申办人提交书面申请;   ★ 申办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备注: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另行报批,但年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特殊疾病(大病)结算病种   ★ 急性肾衰   ★ 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   ★ 急性重症胰腺炎;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恶性肿瘤;   ★ 罕见的重症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