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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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1.挂号 2.各科室就诊 3.收费缴费处 4.相关检查 5.缴费 6.取药 7.回家

医保报销

我市职工及居民医保现行报销政策规定 (一)、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现行政策规定 1、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700元。 a、50岁以上人员降低100元;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100元。起付线降低或递减后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b、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患者和肾、肝、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受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c、符合转院条件的病员,由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的,转院后不再设起付线;由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的,转院后只按两个医院的起付线差额执行。 2、起付线以上住院医疗费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参保人员类别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不满40岁 满40不满55岁 满55不满70岁 70岁以上 三 级 80% 87% 93% 95% 3、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年度最高限额为10万元。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金额30万元。 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白血病门诊化疗医药费、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医药费及肝、肾、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受者服用的抗排异药物费用(含按医嘱定期进行的环孢素浓度监测费用),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每季度视同住院费报销一次。 (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报销相关信息 1、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标准。 a、三级医院:学生儿童400元,其他居民700元; b、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100元,递减后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c、持有《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参保居民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精神病(限病种)、脑瘫(限学生儿童)、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症(限学生儿童)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限学生儿童)患者经参保地所属医保局备案后,在本市或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不设起付线。 2、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扣除起付线标准后,按以下比例报销:三级医疗机构,学生儿童报销70%,其他居民报销65%。 (2)、连续缴费满5年的成年居民(非学生儿童),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比例为70%。 (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白血病门诊化疗医药费、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医药费、尿毒症门诊透析医疗费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医药费和精神病(限病种)、脑瘫(限学生儿童)患者门诊治疗医药费,经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后,每季度视同住院费按规定报销一次。其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在医院前台结算 (4)、各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住院治疗和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先天性心脏病(限学生儿童)治疗、脑瘫(限学生儿童)康复治疗、血友病及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症(限学生儿童)治疗、在上述报销比例(不包括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5)、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含视同住院费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金额30万元。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咨询电话: 1、攀花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0812-12333 2、市医保局咨询电话:0812-3353953(政务大厅) 0812-3311544(医保一科) 3、医院医保物价科:0812-2238019、0812-2238335

来院交通

医院地址: 攀枝花市大河北路三村60号 联系电话: 0812-2238315 周边交通 公交: 市内乘1路,4路,6路,7路,12路,63路直达医院

预约须知

门诊就医须知 分诊、挂号、侯诊、就诊、医技科室检查和治疗、取药离院、留院观察、入院或转院。 一、分诊 病人就医首先是分诊,医院门诊大厅设有导医台,配有服务人员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帮助病人正确选择科室。 二、挂号 1、门诊病人就诊时必须挂号。 2、凡初诊病人还要建立新病历。 3、患者挂号时,请正确填写挂号信息单。 三、侯诊 1、病人挂号后应到相应的门诊科室等待就诊。 2、门诊护士维持好候诊室的秩序,告知病人等候的次序,安排病人依次就诊。 3、对病情较重较急的病人、老年患者、残疾人应及时安排优先就诊。 四、就诊 1、门诊护士按挂号顺序把病人分配到诊室就诊。 2、诊室要求每位医师每次就诊一位病人,其他病人不得入内,病情重或叙述病史有困难者可允许一位陪同人员入内。 3、医师根据病史及病情,进行认真检查并书写门诊病历,做出初步诊断,提出处理治疗意见。 五、医技科室检查和治疗 凡需要作化验检查、放射超声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内窥镜检查、门诊小手术、注射、换药、理疗、针灸等检查治疗者,凭医师开出的检查申请单及治疗单在收费窗费后,到相应的科室进行检查治疗。 六、取药 病人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收费窗费后,到药房取药。 七、离院、留院观察、入院或转院 1、病人经诊治后,大多数患者取药后离院回家,但病情较重或者诊断不清者需进一步观察、治疗者,可在门诊观察室观察或住院检查、治疗。 2、对应转院诊治者,医师应开具转院意见书。

出入院须知

1.医生提出出院 2.医生下达出院医嘱、完成相关产业园病历资料和医学证明 3.护士完成工作 4.告知患者及家属 5.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手续 6.出院

其它事项

为了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切实保障广大参合患者身体健康,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的目标,更好地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农合患者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来医院就诊的患者应做到基层首诊。 (一)、基层首诊医疗机构 1、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2、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下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逐级上转;病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 (二)、费用报销 1、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2、2014年度内,未经转诊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同级医疗机构降低15%,起付线提高300元。 3、自2015年1月1日起,未经转诊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特殊情况 1、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须在入院5日内补办转院手续(盐边县不补办转院手续,患者应在转诊前办好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因急诊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3、外出务工、探亲、学生等长期在外地居住人员患病住院,应在患病的当地实行基层首诊,并自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本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报告,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4、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住院分娩,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市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因新农合实行县级统筹,各县区对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相关政策要求不尽相同,前来医院就诊的新农合患者可向参保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医院医保物价科咨询。 重要提示 1、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或就学证明(就读学校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 2、所有患者到省级定点医院就诊,必须由市级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可开具转省级定点医院证明的市级定点医院有:市中心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钢职工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 3、到市级定点医院就诊须由以下县级(或享受县级待遇)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 仁和区:仁和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限妇产科病人),十九冶医院,金江铁路医院,攀钢总医院密地院区。咨询电话号码:0812-2903702、0812-2903703,传真:0812-2903703 米易县:米易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限产科病人)、十九冶医院。咨询电话号码:0812-8185531、0812-8177071 盐边县:盐边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渔门)、县妇幼保健院(限产儿科病人)、十九冶医院、攀钢总医院密地院区。咨询电话号码:0812-8657810、0812-865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