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1、 初诊病人在挂号的同时,一定要买门诊病历再去就诊,门诊病历各科通用,复诊病人带门诊病历挂号就诊。
2、 有公费病历患者,请直接挂公费号,公费医疗收费在门诊部一楼公费医疗收费处。
3 、 就诊次序原则上按号先后次序就诊,有特殊困难患者,与服务台商量解决。
4 、 门诊化验室设在门诊楼二层和医技楼,门诊化验抽血时间为每天早上:8:00-10:00。
5 、 查化验单,用门诊病历的患者,到服务台查找;有住院病历的患者,化验单已贴在病历里,不用到服务台查找 。
6 、 您所作的检查均在本院进行,如有医生介绍您到院外作检查、取药或住院,请您拒绝。各科特殊检查时间按予约登记为准,检查结果按医生或护士交待时间为准 。
7 、CT、B超、心电图、彩超、胃镜检查在医技楼。
8 、 专家号:您需要的专家门诊时间请见大厅中央“专家门诊一览表”或向咨询台咨询。专家出门诊时间基本是固定的,专家有外出任务、手术或院外会诊时会有所变动,具体时间请咨询有关科室,同时服务台会与患者协商解决 。
9 、西药房 、中药房在一楼,取药的患者应先到药房划价,后到收费处交费或记帐。收费处在一楼大厅。您在收费窗钱后,请保管好药单、检查单及收据,以免遗失。请您就诊过程中保管好您的钱物,防止丢失。
医保报销
市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以来,我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 (现行标准为1670元/人·年)。据统计,近年来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参保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已大幅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参保的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退休人员),因企业关闭、破产、解散、转制等原因,符合《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梅市府办〔2000〕38号)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或符合《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6〕43号)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缴纳标准由原来1670元乘以10年,调整为2974元乘以10年。
二、各县(市、区)参保的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属在本统筹地参保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的标准:凡低于2009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用支付水平2555元的,按2555元的标准缴纳,高于2555元的可按本统筹地区参保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水平为标准缴纳。
三、市直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不变,仍按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缴费6元,个人缴费4元),一次性趸交20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来院交通
乘坐15路、3路公交车可直达
预约须知
1、优先就诊:原则上预约挂号的患者可在预约时段安排优先就诊。
2、预约挂号实行一周预约制:即可提前预约一周内的专家号,如本周一可预约本周二至下周一的专家号,当天专家号不接受预约。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的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午间、晚间不接受预约。
3、预约手续:预约人需提供诊病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或医保卡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向工作人员预约就诊的时间、专科和专家,便可完成预约。如果给儿童预约挂号,需提供陪同儿童就诊人员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
4、取号:就诊当天,预约人要携带诊病者身份证或医保卡到医院预约挂号指定窗口取号,取号时间为上午7:50-10:30,下午14:20-16:30,取号后到相关专科按号等候就诊。
5、预约挂号的适用:预约挂号主要适用于复诊、慢性病、非突发性疾病患者;如果遇到急诊、危重、限期诊疗及预约期间病情出现变化的,患者应立即到医院就诊,以免贻误病情。
预约电话:2131026;手机:13431802800 二○○九年十月一日
出入院须知
入院时要注意些什么
有病需要住院治疗,在进病房之前,病人的亲友往往会为办入院手续跑上大半天,这时候,了解一下入院须知时有必要的。
首先,入院病人及家属应当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医院财产,保持环境卫生;
在住院处登记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应妥善保管交纳金额收据,以备出院时,出具并开具正式收据;
在入院手续办理完毕,带上入院病人登记卡,住院登记卡,至入院处理室登记后,再到所住院病区护士办公室,安排病员正式住院;
急诊、抢救病人办理入院手续,交纳金额不足预收款标准时,应经门诊办公室或医院行政总值班负责人签字,方能办理入院手续。
住院病人应遵守医院哪些规定
1.入院病员应遵守住院规则,听从医护人员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和护理,安心休养。
2.住院病员应遵守病员作息时间,经常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整洁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3.住院病员的饮食须遵照医师的决定,不能随便更改;尽量在医院开膳;院外送来的食物,须经医师或护士同意方可食用。
4.住院病员不能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不得向医师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用药,也不得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 5.住院病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和办公场所,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6.住院病员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经医院批准后,方可离开。
7.住院病员应爱护公共财产,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
8.住院病员可以携带必需之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财物自行保管,严防遗失。
9.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许会客。
10.住院病员可随时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11.病员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反纪律者,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必要时应通知其工作单位或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