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六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挂号――候诊――就诊――缴费――检查/取药/入院――出院
医保报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现行支付范围基础上,还可用于如下费用的支付:
1.可支付上一医保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参保人员按原有关规定及渠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双统筹)并缴费后,在每一医保年度的5月份,按最多不超过上一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额度,自动将参保人员历年账户余额中的上述金额划入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待其领取后一并划入。
2.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费用及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
3.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煎药费。
4.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买刮痧板、拔罐器、清凉油(万金油)、仁丹(人丹)、风油精所发生的费用。
5.扩大参保人员使用疫苗的支付范围,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使用乙肝疫苗的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或配偶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范围与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疫苗的范围一致,每年度支付不超过3人次。参保人员的近亲属或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无医保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有关疫苗发生的费用,用现金支付后,可由参保人员本人持《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疫苗费用发票等材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6.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或配偶上一年度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的近亲属或配偶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缴费部分可在次年度由参保人员申请从其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资金中支付,每年度支付不超过3人次,资金的具体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1.提高特殊病种治疗待遇。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比例由90%提高到92%。住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前其当期医保年度内按住院待遇结算的医疗费已累计达到7万元以上的,本次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统一按住院医疗待遇进行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5%。
2.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伽玛刀治疗等13项原自付比例为25%的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下调为20%,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数字化摄影(CR、DR)等原自付比例为10%的20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下调为5%(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本项政策调整同时适用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3.调整部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市区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本人缴费基数的3.2%调整为3.7%。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有关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作适当调整。
三、其他
1. 上述调整后政策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2%部分缴费、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及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金额自2012年5月起开始统计,2013年5月起按规定实施划入。
2. 对上一医保年度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日将综合减负金额划入参保人员的历年个人账户,对其中已领取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的,综合减负金额再划入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其他人员仍按原办法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3. 上述政策调整适用全市,其中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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