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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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分诊→挂号→侯诊→就诊→缴费→离院或住院

医保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管理办法 1、起付线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政策。在宝鸡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线标准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具体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支付92%,二级医院支付90%,三级医院支付85%。城镇职工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3%。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个百分点。 3、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用药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甲类药品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自费15%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负担标准:参保患者手术期间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产的特殊医用材料其费用超过2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负担20%;国产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10000以上部分费用及进口或合资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费用个人负担50%后,剩余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支付范围为单次住院费用在13万——30万元,报销比例为医保基金支付90%。 6、城镇低保户、“三无”等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携带下列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当月《低保金领取存折》、《医保证》原件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将其医保本及IC卡交所住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母亲参保者,其新生儿只享受城乡居民相应政策的大病统筹救助政策,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7、城镇低保户、“三无”等人员单次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费用(不含门槛),低保户按70%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三无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费用由民政医疗救助全额予以救助。 8、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①使用一次性材料:导尿管、双腔导尿管、气囊导尿管、大(小)便器、尿布(尿垫)、尿袋、粪袋、中单、枕套、腹带、腰带、口罩、帽子、引流筒、抗反流引流袋、营养胃管(鼻饲胃管)三升袋、负压引流袋、灌肠器、蒸汽吸入器、氧气管、病员衣裤(烧伤**式无袖松紧衣裤,长护臂套、连肢手套、短上下肢套)、血疗袋、人工袋、充气床垫、三通管、三通延长管、吸痰管、三腔导尿管、尿套、手术包(一次性)、床垫、医用蛋白胶、溃疡贴、透明贴、麻醉面罩、吸附器、滤过器、留置针、肝素帽、生活用品(拖鞋、凉席、毛巾、脸盆等洗簌用品);一般专项护理(口腔护理、会阴冲洗护理、床上洗发、擦浴、备皮等);尸体料理(停放、冷存、特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运送等);各种理疗泵(镇痛泵、输液泵、加压泵等);起搏器检测、电极片、镇痛治疗、静脉留置针、化疗的配药处方等。 ②按摩、理疗、磁疗费用: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提睾带、肾托、子宫托;各种康复治疗仪器(含一切健身器械)。 ③整容、美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及矫形、健美器具费用: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口吃、打鼾、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矫治、近视激光治疗等;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扁平疣、腋臭、护肤、面膜;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三、《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宝市人社发[2010]33号)规定,院前检查费用是指患者住院前24小时以内产生的门诊检查费、化验费。转外检查费用是指患者住院期间转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医疗科研院、所)检查、化验和治疗的费用。 三、院前检查及转外检查,城镇职工辖区内产生的费用医疗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医保患者出院时凭发票、出院结算单复印件及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转外审批单等在所住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院前检查及转外检查的费用,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及已用个人医疗账户结算的费用不予支付。属急诊、急救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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