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1、预检导诊
2、挂号
3、候诊
4、专科预诊
5、就诊
6、检查、缴费
7、取药、治疗
8、离院
医保报销
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门 诊 部 分
一、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除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外,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70%。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二、规定病种门诊
1、六类规定病种:
(1)各类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6)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医疗待遇:
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9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待遇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元)
自付比例
900
在职
退休
12%
8.4%
(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自付)
3、申办需提供两年内出院小结、指定项目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及复印件。
三、慢性特殊疾病门诊
1、十二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1)、精神分裂症;(2)、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神经系统慢性病变);(3)、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4)、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5)、肺结核;(6)、帕金森氏病;(7)、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8)、冠心病(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9)、原发性支气管哮喘;(10)、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11)、甲亢(侵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12)、重症肌无力。
2、医疗待遇
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除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外,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申办条件
申办需提供两年内出院小结、指定项目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及复印件。
住 院 部 分
一、普通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元)
自付比例
住院次数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第一次住院
900
700
12%
8.4%
第二次住院
700
500
12%
8.4%
第三次住院
500
300
12%
8.4%
第四次住院及以上
300
300
12%
8.4%
(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自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补助比例
医疗照顾人员
80%
退休人员
70%
在职人员
60%
三、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省医保患者住院等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大额医疗保险:缴纳了大额医疗保费的参保人员住院等医疗费用基本统筹基金支付超过6万元以上的部分,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10%费用,其余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5%,参保人员个人支付5%,省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限额为30万元。超过3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
来院交通
乘车路线:乘4、5、24、25、26、76、81、62、202、244、253路到省医下。
预约须知
1.预约挂号的专家由于工作安排可能会有适当调整,就诊时以当天出诊的专家为准,如专家因外出学习等原因停诊,我院挂号室会及时进行短信告知。
2.网络预约请确保填写患者真实的信息,本人的电话,身份证号,否则将影响您的就诊。
3.现提供全部科室出诊专家7日内的预约,不提供当日预约。
4.每位患者最多一次预约两个不同科室的号,请不要重复预约,否则您的身份证号将进入黑名单。
5.如果您预约的时间已到,却未能按时取号,又未按规定取消预约,视为爽约,超过3次,您的身份证号将进入黑名单。如果进入黑名单,您将1个月内无法进行预约。
6.预约时,请使用患者本人身份证号码进行预约(儿童未办理身份证者请使用户口册上的身份证号码预约,取号时请提供身份证号码)。
电话预约请拨打以下电话:0851-85611278,11814转0851-85611278
电话预约时间:上午7:30—11:45,下午13:00—16:45
出入院须知
住院须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病员您们好!
首先,欢迎您来到贵州省人民医院就医,并祝您早日康复!
我院为了给病员营造一个安全、安静、舒适、温馨的医治环境,杜绝非法人员到我院各病区以推销药品、保健药品、保健食品、陪护病人等名义,骗取或盗窃病人的财物,提供不负责任的陪护服务活动。在此我们温馨提示您:
一、请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及现金。
二、不要轻易相信、接受外来人员发放的虚假医药广告、保健品及介绍所谓的名院、名医、名专家。
三、办理入院手续后,请将病案首页和住院卡交住院病房,妥善保管预交金临时收据,以备用于出院结账。
四、住院期间补交住院费可在入院办理处(门诊挂号室旁、门诊中药房旁)、行政楼一楼结账处3号窗口办理,其中市级医保病人仅限于入院办理处(门诊挂号室旁)办理。休息时间补交住院费在入院办理处(门诊挂号室旁)办理。
五、当您在我院治疗期间,因家人工作繁忙无时间照顾您时,请及时告知我院服务中心,中心将派专业的服务人员来陪护您。
六、当您的家人要在夜间陪伴您而无休息床时,请联系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为您准备了陪伴椅、陪伴床及廉价的住宿床位供您选择。
七、为了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服务中心为您服务的工作人员将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并与您签定相关协议。如果您选择其他外来人员为您服务,造成的不良后果我院一概不负责任。
其它事项
贵州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须知
一、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持介绍信、法医鉴定委托书到本所办公室预约,一般不受理当事人及家属委托的鉴定。
二、委托单位须真实全面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1)法医鉴定委托书:注明委托单位联系人、电话、详细地址、邮编;
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鉴定内容等。
(2)被鉴定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复印件。
(3)重新鉴定须提交原鉴定报告复印件,可附重新鉴定申请。
(4)病历及相关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及伤后MRI、CT、X片等。
(5)必要的调查资料。当事人双方笔录、证人笔录及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调查、证明材料。
(6)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7)工伤伤残评定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工伤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以上材料由委托机关提供,若委托机关承办人不能亲自办理,以上材料可由委托机关密封交由当事人交来。
四、根据有关规定,鉴定报告在活体检查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杂疑难鉴定可适当延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五、鉴定报告作出后,我所电话通知委托单位经办人前来取回,或由我所邮寄至委托单位。
六、经省物价局核准,每一项目鉴定费用700元,辅助检查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200023
鉴定范围:法医临床学(主要包括损伤程度鉴定、工伤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继续医疗费用评估、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疾病鉴定、伤病关系评定等)。
预约电话:0851-5937094
鉴定地址:贵州省人民医院专家门诊(须预约确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