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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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门诊挂号须知 挂号建立就诊卡:根据卫生局开展实名制挂号的相关规定,及各类保险报销需要,每位患者在就诊前需办理就诊卡。此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擅自修改信息,禁止一人多卡,请妥善保管,每次挂号、退号、开药、取药均需此卡。 就诊卡办理提示: 1、自费患者请携带身份证。 2、医疗保险患者请携带社保卡。 3、办理就诊卡时未带以上证件者,在办卡前需填写《基本信息表》,并持此表办理就诊卡。 4、患者建立就诊卡需向工作人员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 5、患者在就诊卡丢失或忘记携带时需在挂号前进行查询补办工作,查询补办时,患者需向工作人员提供建立就诊卡时提供的相关证件,或直接详细填写《个人信息表》即可办理。 6、挂号时即可在挂号窗口办理。

医保报销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法{2009}17号等相关规定, 1、就诊患者及家属需持有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2、在我院就诊的患者未建立病历的需持有《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该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七天量,行动不便不超过两周量的规定执行。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 二、京人社办发《2009》13号文件《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1、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就医和住院时应持社保卡。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当次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予以手工报销。 三、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文件《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1、已发社保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册》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2、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来院交通

乘坐地铁2号线在积水潭下车,步行至医院

预约须知

预约挂号 为方便您就诊,我院响应市政府、市卫计委号召,大力推进预约优先,将绝大部分号源用于预约,采取以下多种预约就诊方式,供患者选择: (一)网络预约和114预约 网络预约使用全市统一平台:http://www.bjguahao.gov.cn 电话预约:拨打010-114预约; 预约成功后,凭8位数字识别码,按照预约日期到门诊大厅挂号处,持社保卡(就诊卡)及身份证在挂号窗口取号。 (二)院内医生诊间预约 当就诊结束后,可让医生通过医生工作站系统预约,持医生预约单、社保卡、就诊卡,按照相应时间到门诊大厅挂号处取号。

出入院须知

住院须知 1.患者身份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北京市医保身份住院的患者)等。 2.监护人(或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由单位或公安机关送诊的,送诊人应出示单位公函、身份证或警官证。 3.如由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须出具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 4.已经在门诊签署完备的入院通知书(告知书)和通知单。 办理出院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2:30---16:00 。出院结算时必须交回预交金收据,刷卡者必须带回银行卡及签单,以便退费,否则无法办理。

其它事项

门诊病案复印须知 1、复印要求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在病情稳定情况下,可由病人本人办理复印,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以予协助。 2、复印内容 门(急)诊病历(留观查房及抢救记录、个别心理治疗记录除外)。 3、由门诊病案室工作人员受理复印手续,由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门诊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5、按照规定要求收取工本费:A4纸复印,每张收费0.40元。 6、复印接待时间:上午8点-11:30,下午12:30-4点半(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