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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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1.所有患者一律使用实名制。 2.一般初诊患者须购买《门诊手册》输入ID码后就诊,复诊时自行携带就医。《门诊手册》每册0.5元。 3.凡参加医疗保险的初诊患者,凭“保险卡”建《门诊病历》;其他患者根据医生建议,持“新建病案申请单”建《门诊病历》。 4.在高干门诊首次就医的患者,先去挂号处,建干部门诊号及干部《门诊病历》,再到相关科室就诊。 5.需建门诊病历的患者,带本人身份证,还须将“初诊病人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交病案室;同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交给患者印有病案号的《挂号证》,病历建好后由病案员送交就诊科室,新建病案费每份2元。患者持《挂号证》挂号。 6.有《门诊病历》的复诊患者须持《挂号证》挂号,挂号证丢失或忘带,可到病案室查明或补办。查号补证费每次0.3元。

来院交通

乘坐公交37路、800路在芳城园下车,步行至医院

检查须知

抽血室: 一、抽血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7:30至10:30为采血时间,患者抽血前需空腹。 二、抽血提示:为了预防抽血后处理不当,造成皮下出血,给您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采血当日晨请保持空腹。 2.抽血时上臂衣服要宽松,避免造成上臂受压。 3.采血后沿血管走向用拇指按压5-7分钟,不要揉搓,勿提重物,以免由于按压方法不当而出现淤血,青紫等现象。 4.如果你有过晕针,晕血等现象,请提前向抽血护士告知。 5.如有进行性出血,及时到医院就诊。 三、查化验单:护士在采血时按所化验项目详细向病人说明取结果时间,患者到一层门诊大厅服务台,将化验号码条交予服务台护士,查找化验结果。 注:(1)血脂检测应采血前3天到一周少食含脂类食物。 (2)化验单已交费三个月内有效 (3)抽血后,按压棉签勿随手乱扔,请放入黄色垃圾袋内。

出入院须知

1.请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安静,不大声喧哗,病室及病房楼道内禁止吸烟。 2.病房床头桌上只准固定摆放暖壶、水杯、饭盒、药杯四样物品,其余物品请食用分开放进桌内或壁柜内。 3.注意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向窗外和地面扔烟头、果皮、纸屑或泼脏水,勿向洗手盆和厕所内倒剩饭菜和杂物,以防堵塞下水管。 4.请爱护公物,并保存好您的押金条,在您出院时,护士在确认公共设施无损坏的前提下,将如数退还您的押金。 5.请节约水电,病人家属禁止在病房内洗澡、洗大件衣物。 6.住院期间医生认为需要留家属陪住者,由病房护士长签发配住证(仅限一人),出入大门请出示陪住证,陪住者不得带行军床及被褥等进入病房。 7.凡是开了陪住证而家属又无力陪住者,可向病房护士长提出雇用护工的申请,由我院护工办公室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家属不得自行外雇人员进入病房。 8.病房内墙壁电源是抢救备用电源,为了确保抢救顺利进行,请您和家属不要随意使用。 9.进入病房,尤其是进入使用各种监护仪器的区域,请自觉关掉您的手机。 10.未经允许请不要随便进入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内、治疗室,不要擅自取用各种医用物品,不准翻阅病历。 11.病人一律在我院营养部定餐,请勿送饭。病人的饮食须遵从医生的决定,不能随意更改以免影响疗效。家属不得将炉灶带进病房自行起火做饭。 12.住院病人须穿医院服装,不能随意外出或院外住宿,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者,请向您的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详细填写请假条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院,后果自负。 13.住院期间,请您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谨防被盗。 14.为了保护儿童健康,10岁以下的健康儿童请远离病房。 15.您需要使用电话时,可从护士站购买IC卡,我病房外的楼梯处设有公用电话,请不要占用护士站的工作电话。 16.住院病人作息时间: 5月1日—9月30日 6:00 起床 21:30 熄灯 10月1日—4月30日 6:30 起床 21:00 熄灯 7:00 早餐  11:00 午餐  17:00 晚餐 8:00—11:00为查房、治疗、护理时间,请勿随意离开病房或会客,以免影响治疗及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7.探视时间: 周一—周五15:00—19:00,周六、周日9:00—11:30, 14:00—18:30。探视者请先到探视室领取探视卡后再进入病房,并请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病房安静、清洁和整齐。 18.为了丰富您的住院生活,我院特建立了活动室。 活动室开放时间为每日15:00—21:00;活动室内电视开放时间为每日18:00—21:00。 请自觉爱护活动室内的公共设施。 19.住院病人违反医院的有关制度,经教育不改者,医院将令其出院。 20.出院时应办妥手续,经医院人员检查后方可离院。

其它事项

使用麻醉药品: 1.办卡:本市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及外地来京治疗晚期癌症的患者不能返回原地在京暂住治疗,要求申办“麻卡”的,凭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本人户口簿、患者本人身份证及外地患者的暂住证,向户口及暂住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按有关规定凭卡每次处方量注射剂不超过三日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不超过七日用量。外地患者短期停留或返回途中必须使用麻醉药的,可适量(不超过三日量)处方发药。 2.取药:须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必须建《门诊病历》,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后,病人或家属携带处方及病历到门诊部办公室盖章,再去交费取药。 3.无麻卡的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时,只限一次用量并且要立即注射,药房不发药品给病人,由所在科室用基础药给病人注射。处方无需加盖门诊办公室公章。 4.麻醉药品一律使用粉红色处方,有麻醉处方权医师方可开俱。